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的有关规定
营建发[2006]68号
    为提高我市住宅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和使用安全,有针对性地治理住宅工程一些常见的质量问题,制定以下规定:
    一、住宅工程的单体长度应控制在规定的长度范围内。当单体长度超过规范规定长度时,设计单位必须采取必要的技术保障措施,有效地控制基础不均匀沉降、温度变化、材料收缩等因素引起的裂纹。
    二、设计单位必须进行基础最终沉降量和基础偏心距的验算,并采取技术措施,严格控制地基的变形值。对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及乙级以上的住宅工程应进行沉降观测。
    三、现浇混凝土楼板应配置相应的构造钢筋以控制因混凝土干缩、温度变化等原因引起的裂缝。
    四、设计单位要依据住宅工程使用功能要求,严格选用符合质量标准的下列材料: 1、防水材料;2、门窗材料;3、保温材料;4、低温辐射采暖材料。 在设计文件中应注明上述材料的品种、规格、有关性能要求,对重要的部位应有详图以便于指导施工。
    五、工程勘察资料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严禁使用。
    六、外墙墙体应采用外保温形式。应统一设置空调安装位置。
    七、楼梯间隔墙体厚度应按照外墙设计,当墙体厚度设计为240 mm时,必须进行保温和隔声处理。楼梯开间不宜小于2.7m,管道井应统一设在单元门两侧的封闭墙体内,不得损害纵墙受力截面。不允许设在缓步台端部的纵墙内。管道井内采暖主管道采用成品聚胺脂保温管。
    八、室内顶棚取消抹灰,在楼板施工时采用清水混凝土工艺标准。
    九、金属门窗、铝合金门窗和塑钢窗框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施工前必须经检测合格,填嵌保温材料一律采用聚氨脂发泡。
    十、变形缝处一律采用厚度不小于0.8mm的不锈钢盖板。
    十一、住宅工程施工中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及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
    十二、住宅工程施工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受力钢筋的位置及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十三、现浇混凝土结构施工缝留置的位置和方法必须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
    十四、现浇混凝土构件的拆模、加载应以同条件养护试块的强度作为依据。
    十五、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按《营口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要求逐户验收,已确定物业管理单位的工程,物业管理单位也要参加验收。  

 

 
 
主办单位:营口市规划建设委员会    承办单位:营口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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