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订全市城乡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监督实施。
(二)组织指导城市建设资金的筹措,负责城市建设资金计划分配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全市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工作;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核准。
(三)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城市规划和测绘方面的法律、法规,负责拟定我市有关城市规划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修订、调整、上报和实施;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组织上述规划成果的评议审查工作;负责制定年度规划目标。
(四)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选址和布局审查,核定用地位置、面积、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工程的审核;按照经批准的规划给予施工放线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工作。
(五)负责对城市规划和测绘行业的管理工作;负责规划设计、测绘资质审查和动态管理;统一管理全市规划设计、测绘队伍入市审批注册。
(六)组织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负责全市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评价、定级工作并对风景的开发、保护、建设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园林企业资质定级的审查。
(七)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审查,对开发小区实施开发、建设和移交前的管理。
(八)负责建筑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资质和从业人员个人专业资格的审核和建筑市场、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规范和监督管理;综合管理并监督全市建筑安装、土木工程、装修、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设计招标投标及工程造价工作;负责对外地和境外进营施工企业市场准入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和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
(九)组织拟订建筑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协调重大科技项目的攻关和重大技术引进工作;负责建筑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初审和申报工作;指导城建档案工作。
(十)负责全市建设项目初扩设计审查,审批开工报告、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建设工程立项以后的各项工作;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工作;负责对建设工程实施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对建设经济技术定额进行综合管理;负责建设监理工作。
(十一)指导全市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制订和报批抗震加固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二)统筹管理城乡建设产品、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使用工作。
(十三)负责管理登高建筑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组织开展建筑行业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
(十四)指导全地区村镇建设、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全地区燃气、供热的行业管理及燃气、供热企业资质审查。
(十六)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全地区工程项目养老保险费的收缴。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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