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关于“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规定,凡在我市辖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工程,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应携带有关资料到我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按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用。
二、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向我站提交以下有关资料:
1、 工程项目规划许可证;
2、 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
3、 施工、监理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4、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材料取样员资格证书及单位委派书;
5、 项目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单位委派书
6、 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材料取样见证员委派书;
7、 全套施工图纸;
8、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
9、 设计中标书及设计合同;
10、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勘察合同及勘察中标书。
三、经审查,手续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由我站在当日内发给《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受理书》。
四、建设单位凭我站颁发的《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受理书》,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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