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建监发[2004] 12 号
关于对质量不合格建筑材料的通报
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
    经对我市施工现场建筑材料随机取样见证送检试验,发现部分产品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现将生产厂家及产品质量不合格指标通报如下:
1、大连财盛水泥有限公司生产的32.5 级普通水泥R3强度低于标准值;
2、海城市万海水泥有限公司生产的32.5级矿渣硅酸盐水泥体积安定性达不到合格标准;
3、辽阳刘二堡经济特区兰天钢材制品厂生产的热轧带肋钢筋HRBΦ12、Φ14、Φ22屈服强度低于标准值。
4、辽阳东北线材厂生产的热轧带肋钢筋HRB335Φ25 屈服强度低于标准值。
5、大石桥宏建白灰厂生产的白云灰氧化钙与氧化镁含量低于产品标准值;
6、大石桥官屯白灰厂生产的白云灰氧化钙与氧化镁含量低于产品标准值;
7、大石桥辽南大达白灰厂生产的白云灰氧化钙与氧化镁含量低于产品标准值;
    为保证工程质量,防止不合格建筑材料使用在工程上,材料的采购和供应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营建监发[2004]9号《关于强化进场材料质量检查验收的通知》要求。进入施工现场的不合格建筑材料,由施工单位汇同监理单位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提供材料使用情况的说明,已经用于工程的应进行技术鉴定。
    今后建筑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必须持产品合格证书方可办理委托手续,否则检测单位不得承接试验委托,经试验不合格的产品由有关部门予以封存直至没收处理。


2004年6月15日

主题词:建筑材料 质量 通报
抄 报: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营口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抄 送:各市(县)、区工程质量监督站
(共印60份)

 
 
 
主办单位:营口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承办单位:营口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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